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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携带单位核实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本人身份证,关系证明,并向管理 交验如下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携带单位核实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本人身份证,关系证明,并向管理 交验如下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一)离休或退休:
①退休证、离休证或劳动局出具的退休证明;
②本人银行帐户(义乌开户的各商业银行活期帐户,下同)。
(二)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
①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件或者户籍注销证明;
②本人银行帐户。
(三)非义乌市户籍的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就业的:
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
②本人银行帐户。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籍迁出义乌市范围,不宜转移公积金的:
①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本市的证明;
②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
③本人银行帐户。
(五)丧失劳动能力或享受城镇 生活保障,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①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标准等证明或 生活保障证、特困职工优惠证、残疾证;
②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③本人银行帐户。
(六)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
①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文件或者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证明;
②本人银行帐户。
(七)或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生活困难的:
①失业证;
②居委会(原单位)生活困难证明;
③本人银行帐户。
(八)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
①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②属于继承的,需提供继承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属于遗嘱或遗赠的,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或遗赠继承文书;
③单位确认材料;
④代理人身份证和银行帐户。
(九)购买住房(商品房、二手房等),已领《契证》但不到一周年的:
①《契证》;
②本人银行帐户。
(十)购买商品房已付清房款、未领《契证》的:
①经建设 主管部门备案的规范化的购房合同;
②财政部门监制的购房收据或 ;
③本人银行帐户。
(十一)购买商品房未付清房款的:
①经建设 主管部门备案的规范化的购房合同;
②财政部门监制的购房收据或 ;
③售房单位出具的,载明交款情况、开户行名称、帐号等信息的证明。
(十二)购买房改房的:
①公证书、住房办批准的《审批表》等;
②付款收据;
③本人银行帐户。
(十三)建造或者翻建自住住房,未满两周年的:
①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②本人银行帐户。
(十四)大修自住住房,未满两周年的:
①《房屋 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
②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书;
③本人银行帐户。
(十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①本人还贷帐户。
(十六)偿还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
①《借款合同》或证明;
②银行出具的贷款偿还情况证明(近12个月还款流水);
③本人贷款帐户。
(十七)租赁自住住房支付房租超过家庭收入25%的:
①租赁许可证及租赁合同;
②租赁私有住房的,应出具税务部门开具的租金 。租赁单位住房或直管公房的,提供相应单位提供的收款凭证;
③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核实确认的本人、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④房屋 权人的银行帐户。
(十八)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①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②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
③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核实确认的本人、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④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凭证;
⑤本人银行帐户。
(十九) 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
①被提取人身份证;
②被提取人单位盖章的《支取申请书》;
③结婚证、 本或者公安部门、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人与被提取人的关系证明;
④提取公积金转入本人银行帐户的,还需提供被提取人银行帐户。转入非本人帐户的,须本人当场办理。
(二十)按月提取:
①贷款人和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
②被提取人单位盖章的《按月提取还贷申请表》一式三份;
③还贷一个月后银行流水帐,要求有还贷帐号。
④须本人当场办理。
注:职工本人和配偶均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不能提取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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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义乌分
201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