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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商品房限购政策之第七条细则解读

来源: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2-08-27 12:59:00

[摘要] 第七条:(一)努力控制新建住房价格。

第七条:

(一)努力控制新建住房价格。

(二)切实落实住房保障目标任务。

(三)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和筹措各类保障性住房27万套,基本形成多层次、全覆盖、可持续的住房保障体系。

(四)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五)加强税收征管。

(六)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七)严格执行限购政策。暂定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持有本市居住证1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居住证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含市内五区、郑东新区)向其售房。
四、增加土地供应,进一步严格用地管理

(八)切实加大住房用地有效供应。落实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九)加强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审查。参加我市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开展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五、实施服务企业活动,积极推进项目开发建设

(十)落实企业首席服务官制度。严格按照《郑州市企业首席服务官工作暂行办法》(郑办〔2010〕59号),努力提高服务企业的效力、效率和质量。对列入省、市重大工程的项目,首席服务官负责统一协调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力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一)加快住房项目审批。六、加强市场监管,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十二)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

(十三)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监督检查。

(十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五)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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