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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江苏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炉啦,未售车位租金引关注

发表于2013-10-31

 记者今天了解到,江苏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了经修改、补充和完善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办法》与此前提交社会广泛讨论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有了不少新变动。

租金和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条例原文】汽车停放费和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由车位专有人或管理者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分别核算。同一车辆停放区域内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应保持一致,地下与地面的汽车停放费标准应当保持合理比价。

未售车位政府定租金上下限及浮动幅度

【条例原文】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由省辖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范围内与使用人合同约定。

人防车位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

【条例原文】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其汽车停放费、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在规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

人防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其管理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业管理、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汽车停放费等单独列账

【条例原文】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等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分别公示物业服务费用、汽车停放费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等情况,并向业主大会报告,接受全体业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

据了解,《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印发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10〕12号)同时废止。

发表于2013-10-31

这样就有法可依了

发表于2013-10-31

明码标价这个好

发表于2013-10-31

真能实施起来吗

发表于2013-10-31

就该这样子

发表于2013-10-31
引用:没错说你呢在2013-10-31 14:21:15写道:
4楼

真能实施起来吗

 这个问题问得好啊

发表于2013-10-31

希望会好一点吧

发表于2013-10-31

人防车位租金实府指导价

发表于2013-10-31
引用:待业在家啦啦啦在2013-10-31 14:25:11写道:
8楼

人防车位租金实府指导价

 这是什么意思呢

发表于2013-10-31

我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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