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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摇号程序 公租房申请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

来源: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2-11-06 17:53:00

[摘要] 保障房摇号程序 公租房申请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

2011年12月1日,《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在印制的《南京市住房保障申请表》上,已将“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其中。

摇号选房,所选房号不得更换

办法提出,选房工作应当由市、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组织,以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所选房号不得更换。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实行多渠道、轮候制、就近安置。轮候批次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时间顺序确定,优先安排符合配租条件的市级以上劳模、荣立三等功以上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等特殊人群家庭。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共同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作为承租人的,用人单位为合同履行的担保人。

如果申请人不接受配租的房源、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弃权。弃权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初次承租期3~5年,租金7折

新就业人员租住公租房,租金怎么算?办法规定,新就业人员初次承租期为3年。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应与用工期相适应,租金标准由所在单位确定,但不得高于同地段市场同类房屋租金的70%。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初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期限为5年,租金标准(含物业费,下同)不高于同类房屋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承租人应按6个月租金标准交纳保证金。政府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局制定,并定期调整公布。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续租的,应于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申请,符合保障条件准予续租的重新签订书面合同。

如何申请和审核

1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5年;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保障标准以下。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租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由户主或其配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的核查,提出初审意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并在社区内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办公室。

(三)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审核,并通知区民政部门对其中住房状况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审核。

(四)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移交的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接到反馈意见后应将全部材料及时报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五)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报送的审核材料进行复核,对其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登报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其申请。

2 新就业人员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书及证明材料,申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中专院校毕业当月起计算未满五年;

(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范、完备,并有稳定收入;

(三)在本市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四)本人(含配偶)在本市无私有房产,未租住公有住房。

3 外来务工人员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书及证明材料,申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有固定收入并有支付能力的证明;

(三)在本市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

(四)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私有产权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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