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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南京装饰装修"新规"明年正式实施

发表于2007-12-17
新版《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近日正式公布,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签定装修保修期、持证上岗、装修材料不合格3倍罚款等规定成为“新规”的几大亮点。

南京市装饰协会秘书长孙建设向记者介绍了新版《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的一些新规定。孙秘书长说,以往一些装饰公司在装修中使用不合格材料的行为,将会受到严厉惩罚,《条例》明确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和环保要求材料的,由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处以不合格材料总额1-3倍的罚款。同时,《条例》还规定,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而且相关单位应当持营业执照以及专业人员的相关资料向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备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无证上岗的,可以对建筑装饰装修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不仅从事装修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从事装饰装修的工作人员也要持证上岗。《条例》的另一个亮点是规定了装饰装修的保修期。《条例》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期为5年。有这个保修期限,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有效保障。

《条例》在多处体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给消费者的装修行为划定了一些“雷区”。《条例》规定,未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个人装修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不得将雨水管道用于排放生活污水;不得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等等。

孙建设认为,新版的《条例》更加关注住宅装修的环保问题,更加注重对从事装饰装修工作人员的培训,更加注重规范居民住宅装饰装修不良行为。同时,针对经常出现的装饰装修监管部门互相推诿扯皮现象,《条例》中增加了装饰装修监管部门“不作为”行为要求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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